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优化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加快开发区的建设步伐,根据外地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行"无费区"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费区范围: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工业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民营科技园的工业企业(具体界限为:泰山路以南,滨江南路以西、北,黑龙江路以东,再加上凿石行政村和科技园地块)和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无费区的实施办法:
(一) 无费区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水、电、煤气增容费和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 由开发区管委会对无费区内的工业企业发放“无费证”。企业凭证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 无费区的组织实施,由市物价局、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三、无费区的实施时间: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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