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扶持、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吸引金融机构对我区企业的贷款,特设立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为保证贴息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发挥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中短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
第四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调整,增强竞争力;
(二)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
(四) 有利于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商业网点十年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享受贷款贴息的企业范围是:
(一)符合“双高”条件的企业;
(二)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出口的企业。
(三)重点商业市场、上档次的新型商业业态项目;
(四)优质农业项目。
第六条 申请贴息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
(二)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三)企业无不良贷款记录,信用状况良好,银行资信等级达到A级以上。
第七条 申请贴息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贴息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企业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贷款的贴息率为2%,单项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3年,将根据企业赢利状况、社会效益、贷款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贴息资金根据贷款企业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九条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高新区产业发展局(金融服务局)负责管理贴息资金,履行下列职能:
1、确定并公布贴息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2、制定贴息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3、负责核批和审定资金资助项目,并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
4、负责拨付贴息资金,并对贴息资金使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 区财政局负责对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能:
1、负责年度预算安排贴息资金规模;
2、监督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 区商业贸易局、区农村工作局分别负责重点商贸项目和优质农业项目的推荐。
第十条 贷款贴息资金2004年拟安排300万元,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确定。每年由财政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企业提供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帐户上。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贴息资金资助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违规行为:
(一)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收回已获得的贴息资金;
(三)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金融服务局)和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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